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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泓旭拒向警報到 最高法院駁回抗告

周泓旭主張自己屬於刑滿「撤銷羈押」,沒理由命令他每天到派出所,提起抗告,最高法院昨駁回確定。(資料照)

周泓旭主張自己屬於刑滿「撤銷羈押」,沒理由命令他每天到派出所,提起抗告,最高法院昨駁回確定。(資料照)

2018/06/29 06:00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中生周泓旭涉來台發展共諜組織,一、二審均被依違反國家安全法判刑一年二月,高等法院今年五月八日裁定「停止羈押」,諭知交保並責付律師,限制出境、出海及住居,每天需至六張犁派出所報到;周主張自己屬於刑滿「撤銷羈押」,沒理由命令他每天到派出所,提起抗告,最高法院昨駁回確定。

周泓旭抗告指出, 依大法官釋字第六七七號解釋,羈押期滿當日就應釋放被告,他去年三月十日被法院羈押,直到今年五月八日中午才獲交保, 羈押期已超過刑期一天,不但法院有違憲之虞,且足認他是因為期滿而被「撤銷羈押」,並非「停止羈押」,不應再命令他每日去派出所報到。

最高法院認為,依周的刑期計算,釋放時限應是在五月八日中午十二點,高院在當天上午十一點就諭知交保,所以應視為「停止羈押」而非「撤銷羈押」,法院命周定期到派出所報到,並未違法。

裁定也指出,周的算法是根據「監獄行刑法」,但周是羈押中被告而非受刑人,應優先適用「羈押法」的特別規定,監所必須要收到檢察官或法院的通知才能放人,而非一定要在中午十二點放人, 故裁定駁回。

據悉,周泓旭涉違反國安法一案,高檢署認為他歷審否認犯行,且另涉吸收新黨青年軍,二審刑期顯然過輕,已提起上訴;此外檢調去年將周吸收新黨青年軍王炳忠等人一案移請高院併案審理,卻被高院退回,高檢署同樣已提起上訴,現由最高院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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