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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大宿舍合約挨批不平等 侯辦:合意簽訂 指控不實

台北市議員王威中昨指出,侯家又昱公司當年和文大簽訂的大群館合約極不平等。(資料照)

台北市議員王威中昨指出,侯家又昱公司當年和文大簽訂的大群館合約極不平等。(資料照)

2018/07/06 06:00

〔記者郭安家、何玉華/綜合報導〕國民黨新北市長參選人侯友宜家族租給文化大學當宿舍的大群館,被台北市政府認定違規使用。台北市議員王威中昨指出,侯家又昱公司當年和文大簽訂的合約極不平等,該處是第二種住宅區(特),不能做學生宿舍,合約卻規定「不得用於住宅」;一旦違約,文大應賠償違約金高達一千五百萬元,幾乎是六個月租金,比消保會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建議的一個月租金更苛刻,質疑侯是「政治圈張淑晶」。

議員質疑違約金苛刻

國民黨新北市長參選人侯友宜辦公室發言人賴冠群回應,又昱公司前天與文大是合意解約,並無違約賠償的問題,外界勿以訛傳訛;且當初合約內容都經雙方同意,文大也不會簽署所謂的不平等條約,對這類不實的指控沒有評論。

消保官:不適用定型化契約

台北市消費者服務中心表示,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政府建議以「一個月租金」作為賠償,而該合約賠償條款太不合理;但台北市主任消保官何修蘭看完此合約,認為該合約「並非消費者與經營者」合約,是「兩個企業經營者」的民事租賃契約,不適用於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無法認定違反消保法。

該合約規定乙方(文大)應依租賃標建物使用執照用途,合法使用各樓層設施,符合政府法令,如違背法令情形,以致甲方(又昱)受處罰或損害,乙方應繳交罰鍰;甲方因而受損害,乙方應對甲方負起損害賠償責任。

侯家的租賃契約也規定,甲乙雙方若有一方決定終止租約,應於停止前一年,以書面通知對方,經雙方同意後,始得提前終止租約;違反之一方,應賠償對方一千五百萬元。

王威中認為,如以年收租約兩千萬元估算,這幾乎是用六個月租金作賠償,超過政府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標準,占盡便宜,根本是在訂「張淑晶式賠款」,剝削房客。

合約條文又規定,承租用途做學生宿舍,「除甲方同意之用途外,不得用於住宅」。王威中認為,又昱公司合約已立於不敗之地,該處明明是第二種住宅區(特),不能做寄宿、學生宿舍,簽約當時,代表又昱公司就在逼文大違法,文大恐要承擔違約責任,吃上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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