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漁船非法捕魚 最高罰千萬
2015/04/22 06:00
〔記者蘇芳禾/台北報導〕為嚇阻中國漁民非法捕魚,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中國漁船違法進入台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罰鍰由三十萬元提高至一千萬元。
按現行規定,中國船舶未經許可進入台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主管機關得逕行驅離或扣留船舶、物品、留置其人員或為必要防衛處置。經扣留者,得處船舶所有人、營運長或船長、駕駛人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若為漁船,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為保障台灣漁民權益,嚇阻中國大陸漁民非法捕魚,修正條文取消不同船種不同裁罰標準,明定中國船舶違反規定經扣留者,得處船舶所有人、營運長或船長、駕駛人三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並由海岸巡防機關訂定裁罰標準並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