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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歲以下兒童 驗光師不得驗光

立法院休會前最後一個開會日,三讀通過驗光人員法草,立委劉建國發表看法。(記者陳志曲攝)

立法院休會前最後一個開會日,三讀通過驗光人員法草,立委劉建國發表看法。(記者陳志曲攝)

2015/12/19 06:00

〔記者陳伃軒/台北報導〕我國眼鏡業從事驗光配鏡工作人員為數眾多,為建立有效管理制度,保障從業人員權益與國人視力保健,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驗光人員法」,明訂若未取得驗光人員證書,不得擅自執行驗光業務,違者將面臨最高十五萬元罰鍰。

此案通過後,也對現在的眼鏡行員工等從業人員設有「緩衝期」,在新法上路後五年內舉辦五次驗光師、驗光生證照特考,五年後仍未考取證照者,不得執行驗光業務。

三讀條文明訂「落日條款」,目前已登記經營驗光業務的公司或醫療機構從事驗光,自新法施行日起十年期滿的翌日,由登記機關廢止其登記的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不得繼續經營驗光業務。

本法主要內容包括,驗光人員不能對未滿六歲的兒童驗光,十五歲以下者則在眼科醫師指導下為之;且驗光人員執行業務,若發現視力不能矯正至正常者,應轉介至醫療機構診治。違反上述二項規定者,得處兩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則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證照。不具驗光人員資格,擅執行驗光業務者,處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但若是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機構,由醫師、驗光師指導下實習的相關醫學、驗光或視光系或自取得學位日起五年內畢業生,以及醫師指示下的護理人員、進行視力表量測者,都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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