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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焚化爐弊案 張榮味更三審維持判9年

雲林縣林內鄉焚化爐弊案,台南高分院今天下午宣判,張榮味維持判刑9年、褫奪公權5年,可再上訴。(資料照,記者林國賢攝)

雲林縣林內鄉焚化爐弊案,台南高分院今天下午宣判,張榮味維持判刑9年、褫奪公權5年,可再上訴。(資料照,記者林國賢攝)

2014/06/24 19:17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雲林縣前縣長張榮味涉嫌在2002年建立林內鄉焚化爐時收賄案,雲林地方法院一審依貪汙治罪條例判處張榮味14年徒刑、褫奪公權7年並須追繳犯罪所得1千萬元,後來上訴及更一審判無罪,更二審又判9年徒刑及褫奪公權5年,張榮味不服繼續上訴,今天(24日)下午台南高分院維持更二審判決,全案仍可再上訴。

雲林地檢署偵辦33億元林內焚化爐收賄弊案,2004年間搜索雲林縣政府及相關環保公司,循線向上查緝至當時的雲林縣長張榮味,而張榮味畏罪潛逃遭到警方通緝,經過3個月後仍然被捕,成了第一個在台灣自治史上被警方通緝的縣長。

判決中詳述過程,表示全國最大的達和環保公司為取得雲林縣焚化爐建廠權,透過旭鼎公司負責人徐治國接洽張榮味,透露事成之後張榮味可得到8千萬元,不過徐治國卻只有匯給張榮味1千萬元,後來張榮味也透過環保局長顏嘉賢向達和公司高層表達他的不滿,但達和回應該做的都已經做了,使得原本24億元的林內焚化爐案,為打通地方關係而暴增至33億元。

張榮味一審依貪汙治罪條例判刑14年、褫奪公權7年並須追繳沒收犯罪所得的1千萬元,後來上訴、更一審改判無罪,但更二審又再度改判9年和褫奪公權5年,張榮味不服判決再上訴,今天下午台南高分院宣判維持更二審判決,全案可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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