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友想分手 惡男在神明廳前性侵她
2014/09/06 11:08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19歲葉某因學妹女友想分手,帶到北屯區祖母家神明廳列祖列宗前挽回失敗,竟在神明廳前以「狗爬式」性侵得逞,此案被依強制性交判3年6月,在台中高分院審理時賠償30萬元和解,法官改判2年,緩刑3年,需提供60小時義務勞務。
台中高分院判決書指出,102年甫滿18歲的葉某,國中時小他1歲的學妹甲女,102年2月兩人又相逢成為男女朋友,同年7月甲女認為兩人個性差很多提出分手,葉某同月16日藉口談論分手,邀甲女到北屯區祖母住處,並帶甲女到四樓神明廳,當著列祖列宗面前發誓愛她,哭求甲女不要分手,但甲女執意分手,不為所動。
葉某突然翻臉,徒手強脫甲女褲子,想發生性行為,甲女說不要,以手推開、以腳踹踢葉某,隨及穿回褲子,嚴正表示拒絕求歡。此時正好,葉某舅媽上樓祭拜祖先,暫時中斷葉某企圖。
舅媽下樓後,葉又繼續強制性交的意思,接續要強脫甲女褲子,直至甲女力氣用盡、無力反抗,甲女身上出現右手前臂3、4處瘀青、右大腿後側有1處瘀青等傷害,強脫內外褲,拉扯到神明廳前陽台,不顧甲女一再說不要,以強勢力量,反轉甲女身體令其面對牆壁,從後方強制以手撫摸甲女胸部及下體,以膝蓋叉開甲女雙腿,手壓住甲女腰部,俗稱「狗爬式」的姿勢性侵甲女,甲女力量不敵,任由葉某射精在甲女陰道內而得逞。
此案台中地院原判決3年6月,葉某不服上訴,在台中高分院時雙方和解,葉某已給付30萬元,取得被害人和解輸,以不執行為適當,判處2年、緩刑3年,緩刑期間交付保護管束,並應提供60小時義務勞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