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路工事件 黃俊英求償敗訴
2008/10/08 11:39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高雄市長落選人黃俊英不滿被誣指賄選,要求前總統陳水扁、市長陳菊共賠償一千五百萬元及登報道歉,二審認為「走路工」為可受公評之事,判決黃敗訴。
原告黃俊英指出,去年六月十五日,雄院判決陳菊當選無效後,陳菊召開記者會,誣指他為買票陣營。二天後,被告陳水扁又說,「讓涉嫌賄選、買票的陣營有再一次重選的機會」等語,影射他賄選,要求雙陳共賠償一千五百萬元的名譽損失。
陳菊指稱,針對選舉官司的判決做評論,而非評論或指控黃買票、賄選。又說,其所用詞句,均稱發走路工的「陣營」,並未指黃賄選。陳水扁則辯稱,針對選舉判決發表言論,應可受公評,也未指黃賄選。
高雄高分院合議庭法官調查,付錢參加造勢晚會,於選舉敏感時刻,難免啟人疑竇,其行為即屬可受公評之事。再者,就一般選舉而言,泛稱「某候選人陣營」,當非僅指「某候選人」而已,尚應包括其競選團隊成員及贊助支持者在內,不免被解讀黃陣營的行為,但並非當然等同於黃個人行為。
又查,走路工事件,被告等人質疑黃「陣營」賄選、買票、發走路工,應非屬空穴來風,因而維持原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