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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不搬遷房客沒出庭 張淑晶告贏了

張女日前又告張姓房客,由於張男沒出庭,張淑晶勝訴。(資料照,記者楊國文攝)

張女日前又告張姓房客,由於張男沒出庭,張淑晶勝訴。(資料照,記者楊國文攝)

2015/10/23 17:49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房東張淑晶與男性友人黃鐸,被控以隱匿租約不利條款等方式詐欺、誣告房客及親友,不料,張女日前又告張姓房客,以房客逾期等理由,求償10萬元。由於張男沒出庭,新北地院板橋簡易庭法官判張男返還租金等6萬餘元,可上訴。

張女日前又控告一名張姓男房客,指控張男於101年間向黃鐸承租房屋,每月租金1萬4000元,後來黃鐸將租賃契約關係轉讓給她,從前年3月起收租,張男也表示同意,但張男不僅未準時給付租金,租約屆期後亦未搬遷。

張淑晶主張,她寄發存證信函催告後,張男才出面與簽立協議書,約定應於102年11月30日搬遷騰空房屋,逾期將賠償違約金6萬元,每超過一天賠償2000元。

張淑晶指出,經結算張男還欠101年11月份、102年3月份等租金合計2萬8000元,逾期未搬遷租金4萬4000元,違約金部分共6萬8000元,另張男還要負擔地價稅差額等,扣除已給付1萬4000元,總計尚應給付14萬0456元,求償10萬元。

張男沒有出庭,也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法官認為違約金過高,酌減至8000元,地價稅差額等費用並無約定負擔,而張應給付租金2萬8000元、逾期搬遷租金4萬4000元、違約金8000元,扣除已付的1萬4000元,判給付6萬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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