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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罰失敗!醫美名醫登「美白針」廣告 判罰10萬定讞

醫美名醫邱正宏在診所網站刊登「美白針」廣告,被台北市衛生局認定誇大,兩度發函要求修正網站內容被拒,衛生局依違反醫療法罰款10萬元,示意圖。(圖擷取自景升診所醫美中心網站)

醫美名醫邱正宏在診所網站刊登「美白針」廣告,被台北市衛生局認定誇大,兩度發函要求修正網站內容被拒,衛生局依違反醫療法罰款10萬元,示意圖。(圖擷取自景升診所醫美中心網站)

2016/01/02 15:50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醫美名醫邱正宏在診所網站刊登「美白針」廣告,被台北市衛生局認定誇大,兩度發函要求修正網站內容被拒,衛生局依違反醫療法罰款10萬元,邱男打行政訴訟抗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台北巿政府衛生局開罰有理,判邱正宏敗訴定讞,一審時邱男也被台北地院判決敗訴。

判決指出,民眾向北市衛生局檢舉邱正宏的醫美診所廣告違法,指診所在網路上刊登「美白針」廣告,內容包括:使用「美白針的成份是什麼」,「維他命」、「Choline(膽鹼)」、「Inositol(肌醇)」和「礦物質:Mg(鎂)、Ca(鈣)、K(鉀)」等文字,還刊登「享受美白針為您帶來的丰采,讓邱醫師團隊為您實現吧」等內容。

衛生局認為上述文字內容不在衛生福利部核准的中文仿單範圍,有誇大、難以積極證明內容為真實情節,已違反醫療法,102年底起,兩度發函通知改善都未修正,因此開罰10萬元,邱正宏不服,提起訴願遭北市府駁回,改打行政官司。

邱正宏主張,上述網路刊登內容無任何標示診所美白針療程,也沒登載費用,都是常見的美白針成分介紹,與一般招徠醫療業務廣告明顯不同,診所網站本來就會介紹醫療業務,衛生局卻限制他使用網路權利,已侵害他的商業性言論自由、工作權、財產權、生存權及一般民眾取得資訊的自由等基本權。

合議庭採信衛生局主張,認為網頁上還刊登「享受美白針為您帶來的丰采,讓邱醫師團隊為您實現吧」等內容,並以診所名義公開發表診療項目及資訊,使不特定多數人共見共聞,客觀上已具招徠醫療業務為目的,構成醫療法所稱醫療廣告的「宣傳醫療業務」效果,明顯鼓勵患者前往診所醫療,因此判決邱正宏敗訴,因本案為二審定讞案件,不得上訴三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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