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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自殺變凶宅 女房客賠43萬

男子在女友租屋處自殺,使房子變凶宅。圖為售屋廣告與文無關。(資料照,記者廖雪茹攝)

男子在女友租屋處自殺,使房子變凶宅。圖為售屋廣告與文無關。(資料照,記者廖雪茹攝)

2016/01/07 09:46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林女租屋與蘇男同居,蘇男卻在屋內自殺變成凶宅,林女為此賠償屋主43萬多元,但屋主認為房價貶損超過百萬元,於是又向蘇男繼承人求償92萬元,法官認為林女已為蘇男自殺造成的房價貶損與屋主達成賠償和解,屋主對蘇男繼承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已經消滅;故駁回屋主請求。

蘇男去年5月間因投資受騙一時想不開,竟在林姓同居女友屏東租屋處上吊身亡,林姓屋主不滿房子租給林女卻變成凶宅,要求林女賠償損失,雙方最後以43萬2000元和解,屋主認為他的房子市價原本有170萬元,但看屋者只願意出價60萬元,損失超過上百萬元,轉而向死者的兒子求償92萬元。

蘇男的兒子表示,父親自殺並無侵害他人財產的故意,而且該房屋承租人林女已為父親行為與屋主達成和解,並給付43萬多元賠償金,屋主不應再向他求償。

法官認為,林女已依民法規定代負責任而與原告成立和解,並給付和解金,則原告對死者繼承人損害賠償請求權,自已消滅,原告請求實無理由,應予駁回,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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