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妖怪包」撞山大王 妖怪輸了、老闆判6月
2016/01/20 11:29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一手打造南投「妖怪村」聞名的「牛哥」曾俊琳,不滿男子賴讚重擅自重製曾男授權簡姓業者使用的「山大王」臉譜圖案,作為賴男經營的「妖怪包工坊」紙盒包裝設計圖案,向法院提告侵權,最高法院維持智慧財產法院見解,認為賴男行為違反著作權法的「意圖銷售重製罪」,判處6月徒刑定讞,可易科罰金。
判決指出,曾俊琳在100年為溪頭妖怪村簡姓業者所開「山大王包子簡」店設計「山大王」鬼偶商標,並授權簡姓業者使用該圖樣印在包子上,該商標獲智慧財產局核准註冊,簡姓業者再委託55歲賴讚重代工製作包子。
後來賴、簡兩人終止合作關係,賴男自己開包子店,在南投縣竹山鎮與雲林縣林內鄉有實體店面和工廠,並在臉書網路平台開設「妖怪包工坊」虛擬店面銷售包子,取名為「妖怪包」,曾俊琳發現「妖怪包」的紙盒包裝有一個鬼偶圖樣,極像「山大王」鬼偶圖樣,曾男遂控告賴某違反著作權法。
智財法院認為,賴某意圖銷售的「妖怪包」紙盒圖樣和鬼偶臉部的表情,與臉上大大的「王」字,與「山大王」高度近似,有致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已侵害曾俊琳著作權,漠視我國對智財權的保護,但考量賴男已坦承犯行,並與曾男和解,因此輕判6月徒刑,上訴後遭最高法院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