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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司打輸臉書貼判決書取暖 違個資法遭判刑

2016/02/23 12:33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林姓男子開車與宋男相撞,宋男怒告過失傷害並提出民事求償,林男雖敗訴後,卻自認自己沒有肇事責任,在臉書上「取暖」,公布判決書與宋男的名字等個人資料,還以「被害人」自居,指宋男製造假車禍詐財,「台灣現在最好賺的工作應該是製造小車禍吧!記得要弄點小傷喔」,台中地院認為他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判處拘役50日,可易科罰金。

判決書指出,林男在2013年9月29日中午,開車與騎機車的宋男碰撞,宋男提出過失傷害告訴,林男被判處拘役50日,民事部分,一審判決林男要賠償8萬餘元,但二審降低2萬元,判決林男要賠償6萬餘元確定。

林男卻自認沒有肇事責任,於2014年11月間在臉書上寫下:「台灣現在最好賺的工作應該是製造小車禍吧!記得要弄點小傷喔,才19歲都知道這樣才不會只賺22K」,林男還公布宋男名字等個人資訊,指年約19歲的宋男製造假車禍詐財,林男還把上述字詞,轉發到臉書「司法受害自救聯盟」的社群,被宋男及其父親發現告發。

法院審理時,林男宣稱沒誹謗與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的意思,他說的都是事實,沒有造成宋男的損害,不過,法院卻認為,林男指宋男蓄意製造車禍來詐財,已經損害宋男的名譽,宋男依法維護自己權益,到法院控告林男過失傷害與損害賠償,透過法院釐清責任與判刑,這並非詐欺,就算宋男提起的求償金額太高,也不能指宋男就是詐欺或「製造車禍詐財」。

另外,林男因車禍賠償與官司而取得宋男的個人資料,使用個資不能超過特定目的,卻在臉書上公布宋男的個資與訴訟內容,已經超過處理車禍與賠償的「必要」範圍,就算林男宣稱是要與朋友討論案情,但也不需要把宋男的個資與判決內容全部公開,林男觸犯誹謗罪與違反個資法,從一重處斷,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判處拘役50日,可以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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