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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職轉播權之爭 博斯敗訴須賠4球團近8800萬

中華職棒25年的轉播權由MP公司(MP & Silva Pte Ltd)取得,再找上轉播單位博斯數位公司轉播。(本報資料照)

中華職棒25年的轉播權由MP公司(MP & Silva Pte Ltd)取得,再找上轉播單位博斯數位公司轉播。(本報資料照)

2016/03/15 12:37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中華職棒25年的轉播權由MP公司(MP & Silva Pte Ltd)取得,再找上轉播單位博斯數位公司轉播,但中職當時認為由MP委談太麻煩,遂找博斯直接談轉播內容;豈知,雙方談不攏,遲未簽約,中職4球團遂向博斯追討賠償金。法院今判決出爐,認為博斯確實未依約執行,判須賠償4球團近880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台北地方法院判決指,中職25年該年轉播權被MP公司標走,後由博斯取得轉播權,且已開始轉播,但雙方合約遲未敲定,僅簽「備忘錄」,改期103年5月26日再簽;簽約當天,博斯仍藉口「合約需帶回用印」,拖延未簽,此後更多次要求雙方早就談好的內容,皆遭否決。

4球團認為球季已開打半季,需先取得一半權利金,各要求2300多萬元,但博斯僅各給750萬元,遂氣得提告博斯。

法院開庭時,球團認為權力受損,要求賠償金;但博斯反駁,球季開打前先無償轉播熱身賽,開打後是中職又認為協商還要透過MP很麻煩,皆配合對方要求,直接商談,怎還挨告,認為錯在中職。

法官審酌後認定,錯的確在博斯公司,判須賠償兄弟2275萬7500元、統一2196萬1250元、義大2036萬8750元、大高雄2116萬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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