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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沒要拍露點照」 攝影師反告蝴蝶姬誹謗不起訴

女模Rica穿內衣拍手機性感開箱照爆紅,被封為「蝴蝶姬」。(圖取自Rica Liu臉書)

女模Rica穿內衣拍手機性感開箱照爆紅,被封為「蝴蝶姬」。(圖取自Rica Liu臉書)

2016/07/04 18:11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穿內衣拍攝手機性感開箱文爆紅的女模「蝴蝶姬」Rica,101年在臉書結識林姓攝影師,林男得知Rica有意隆乳,替她推薦診所,事後雙方協商破局,林男在臉書指稱Rica到新加坡人肉市場撈錢、像謝依涵一樣心狠手辣,挨告誹謗等罪,全案上訴至二審,林男被判處拘役60天;事後,林男認為Rica指控不實,反告對方妨害名譽,台北地檢署調查後認定罪嫌不足,今將Rica不起訴。

判決書指出,Rica與林男於101年10月在臉書結識,事後,林男得知Rica有意隆乳,向她推薦友人經營的整形診所,但雙方卻於102年4月,因豐胸手術價碼及全裸拍攝Rica露點照等條件意見不合,不歡而散。

而後Rica於臉書貼文,提醒其他女模注意,林男認為遭到影射,於臉書貼文反控Rica「為了這筆手術費,還跑去新加坡人肉市場;她要靠隆乳拍性感照來海撈一筆,之後再去診所變臉」、「與謝依涵都是同一所高中畢業,兩個人都是心狠手辣的女人」等語,並與友人私訊指控Rica,被Rica控告誹謗、公然侮辱等罪並附帶民事求償。

新北地院於前年10月,依誹謗等4罪將林男判拘120日,可易科罰金12萬元,林男提起上訴,高等法院於去年7月,撤銷部分不符「公然」侮辱判決,改判林男拘役60天,可易科罰金6萬元,全案定讞;民事部分,林男則判賠15萬元。

事後,林男認為自己並未要求Rica拍攝露點照,Rica卻於臉書貼文,並投訴媒體以不實指控誹謗他,具狀向台北地檢署控告Rica涉嫌誹謗、公然侮辱;檢察官調查後,認定Rica罪嫌不足,將她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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