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認員警是仇家 男開車撞警獲判無罪
2016/07/20 12:44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基隆市警局刑警大隊小隊長許順仰去年執行槍砲等案搜索行動,圍捕男子陳家豪與同夥的李碩易,雙方人馬在地下停車場短兵相接,陳男誤認警方是仇家尋仇,雖警方已表明「我是警察」,仍開車衝撞許及警車,陳男被依殺人未遂、妨害公務等罪起訴,高等法院審理認定,並無積極證據證明陳男有衝撞警方犯意,仍判陳無罪。
判決也指出,因一、二審皆判陳家豪殺人未遂、妨害公務罪的部份均無罪,全案應適用速審法第九條「限縮檢方上訴」的規定,即除非違背大法官解釋等3項規定,否則不得上訴,法界指出,依實務運作,陳男可能會獲判無罪定讞。不過,陳男違反槍砲彈藥管制條例的部份,一審判4年10月,正上訴高等法院審理中。
基隆市警局刑大接獲線報指出,男子陳家豪疑似持有制式衝鋒槍,因此帶隊調查,雙方在新北市某社區地下室遇上,陳男與同夥朱漢翔、李碩易迅速逃逸,被員警攔住,陳男疑似開車衝撞帶隊的小隊長許順仰,同車的李碩易在車輛行進中還開槍襲警。
陳家豪應訊指稱,誤認警方是仇家尋仇才會開車逃逸,和開車衝撞警車和許順仰,此外,逃亡的過程中聲音吵雜,沒有聽見員警表明身分。一審判陳男無罪,檢方不服,上訴高等法院。
高院調閱監視器畫面及比對證人說詞,認為許員雖然在陳男車前攔阻,但在車子衝出前已經跳開,並沒有被衝撞的危險,且警車追逐陳家豪等人時,並未鳴警笛或使用警示燈,無法認定陳家豪、李碩易知悉後方追逐車輛是警用偵防車,加上檢方未舉證陳男有殺人未遂罪等積極證據,今仍判陳男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