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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漢路倒遭輾斃 計程車運將判刑4月

黃男凌晨喝得酩酊大醉,不勝酒力倒臥在板橋大同街馬路上,慘遭計程車輾過胸腹部,新北合議庭認為他有未注意車前狀況疏失,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刑4月。(資料照,記者余衡翻攝)

黃男凌晨喝得酩酊大醉,不勝酒力倒臥在板橋大同街馬路上,慘遭計程車輾過胸腹部,新北合議庭認為他有未注意車前狀況疏失,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刑4月。(資料照,記者余衡翻攝)

2016/09/11 22:54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新北市黃姓男子去年8月凌晨喝得酩酊大醉,不勝酒力倒臥在板橋大同街馬路上,慘遭計程車輾過胸腹部,司機陳男辯稱當天天色昏暗,新北地院合議庭,仍認為他有未注意車前狀況疏失,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刑4月,可上訴。

本案發生於去年8月16日凌晨3時許,黃男醉後獨自在板橋大同街上搖搖晃晃地行走,後來酒力發作,倒臥橫躺在車道上,監視器畫面顯示,黃男在馬路上躺了約1分鐘,一輛機車經過時,發現有人橫躺,緊急閃開,隨後,陳男駕駛的計程車直接從黃男身上輾過。

新北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認為,被害人酒精濃度達347mg/dl,於夜間倒臥車道阻礙交通,為肇事原因,陳男無肇事因素;陳男也辯稱,當時天色昏暗,視線只能看到車前大約4、5公尺,被害人躺在地上,沒辦法注意,才沒有煞車。

合議庭認為,陳男的行車紀錄畫面中,當他與被害人距離24.1公尺時,已可明顯看到他橫躺在前方地上,占據車道二分之一寬度,且被害人為成年男性,身體體積非小,橫躺位置上方有廣告招牌閃爍,旁有路燈照明,對面更有便利商店明亮燈光,況前面一台機車,明顯偏離原路線,應是發現陳男而閃開,後方駕駛應認知前面發生狀況,預先減速才對。

合議庭認為,道路上路況多變,行人闖入車道不算少見,本案路段屬市區道路,不像高速公路可高度信賴不會有行人闖入,且若陳男發現前一台機車閃躲而煞車,是可以煞車停下不輾過被害者,判定他有未注意車前狀況疏失;至於鑑定報告是以路權歸屬(行人不得在道路上任意臥,阻礙交通)作為依據,漏未考量陳男應注意且能注意車前狀況(包括前車動向、被害人倒臥在前方地上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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