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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字離婚妻後悔 證人簽名造假判無效

蔡姓婦人因不滿丈夫劈腿,一氣之下簽字離婚,事後卻感到後悔,於是以擅自偽造見證人簽名為由向法院訴請離婚無效。(情境照)

蔡姓婦人因不滿丈夫劈腿,一氣之下簽字離婚,事後卻感到後悔,於是以擅自偽造見證人簽名為由向法院訴請離婚無效。(情境照)

2016/10/15 17:13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蔡姓婦人因不滿丈夫劈腿,一氣之下簽字離婚,事後卻感到後悔,於是以擅自偽造見證人簽名為由向法院訴請離婚無效,但丈夫認為雙方是經過充份溝通後才簽署離婚協議書,婚姻關係已不存在,法官詢問離婚見證人後,確認證人並未簽字,也未親聞兩造離婚真意,故認定離婚無效,婚姻關係依舊存在,可上訴。

蔡婦向法官表示,她去年發現丈夫劈腿,情緒大受影響,精神狀況也變得不穩定,今年3月間因一時氣憤,同意簽字離婚,她並擅自在離婚協議書的見證人欄上,簽下父親及丈夫母親的姓名,事後感到後悔,由於2名見證人並未親聞她和丈夫離婚真意,離婚應屬無效,於是請求確認兩造婚姻關係存在。

張姓丈夫則強調雙方達成共識才簽署離婚協議書,並共同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離婚已成事實,法官應駁回蔡婦請求。

法官詢問蔡婦父親,蔡父說,他未看過離婚協議書,也沒有在離婚協議書上簽章,直到今年3、4月間才接到電話,得知雙方辦離婚。

法官認定蔡姓見證人在兩造離婚登記前,並未親聞兩造有意離婚,兩造離婚違反法定方式,應屬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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