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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張景森與業者利益扯不清 吳子嘉二審仍判拘役

張景森提告妨害名譽,吳子嘉一審被判拘50日,二審仍維持原判。(資料照,記者蘇芳禾攝)

張景森提告妨害名譽,吳子嘉一審被判拘50日,二審仍維持原判。(資料照,記者蘇芳禾攝)

2016/10/27 11:25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行政院政務委員張景森,不滿「美麗島電子報」董事長吳子嘉曾指控他,無法回任台大教職,就因「不避嫌與財團交好…無法重回台大校園,原因就是與業者利益有扯不清的關係」,提告妨害名譽;一審判拘50日,吳上訴二審。高院今(27日)天上午仍維持原判,全案定讞。

全案起因於,張不滿吳前年11月8日,在「蕃薯藤」新聞網站撰文直指,「始終不避嫌的與建商等財團交好,所以即便出身自台大城鄉所,但該所卻始終他保持距離;理想性甚高的城鄉所長夏鑄九,對他態度也是相當保留。所以即便他擔任過北市府都發局長、經建會主委,資歷豐厚,卻無法重返台大校園,原因就是出在他與業者利益有扯不清的關係」。

一審時,張反駁,從未向台大申請回任教職,當時離開台大是因借調期滿,必須做決定是要從事公職還是教職,他不能丟下(扁)市長就回台大,所以在86年間向台大請辭專任教職,因此並沒有回任台大的問題,絕非文章所述因利益糾葛而無法回任。

吳子嘉則說,張因與業者利益扯不清而無法回任台大一事,在學界、業界醞釀已久,有很多說法,但無法證實;吳自認身為資深媒體人,依其經驗判斷,應是如此,他聽過多位台大教授這麼說過,但他不想提供消息來源。

一審法官認定,張景森是自行辭去台大教職,吳所言並不屬實,且吳拒絕提供消息來源,難以證明有經合理查證;另,吳僅是出於個人主觀臆測,即發表與事實不符的文章,過程中迴避合理查證的義務,文章內容足以貶損張的名譽,且吳未坦承犯行,未見悔意,因此判拘5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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