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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速50、他開118 下場是⋯

限速50、他開118,下場是罰金8000元,吊扣汽車牌照3個月,記違規點數3點。(模擬照,記者顏宏駿翻攝)

限速50、他開118,下場是罰金8000元,吊扣汽車牌照3個月,記違規點數3點。(模擬照,記者顏宏駿翻攝)

2016/10/31 12:48

〔記者顏宏駿/彰化報導〕彰化縣1名林姓駕駛人今年3月間行經斗苑東路,因超速,被雷射測速相機照相,測得時速118公里,他不相信,還以警方測速槍不準由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結果警方拿出原始資料,讓他百口莫辯。

林男今年3月18日下午4時行駛埤頭鄉斗苑東路16.25k,被測速照相,半個月後收到罰單,罰單附所測時速為118公里。

限速50的路段,他竟當「高速公路」開,超速118公里,得繳交8000元的罰單,吊扣汽車牌照3個月,記違規點數3點,林男不服提出行政訴訟。

林男向法官說,警方憑著有他車頭、車牌的相片就說他超速68公里,實在說不過去,他去警方求證,警方只「塞」給他1張A4的影印紙,只有車子的外觀,沒有車速,日期,他懷疑這不是雷射測速相機所測。

警方到庭拿出附有中央標準局合格證書的雷射測速儀,並表示,這台就是舉發林男超速的測速儀器,所測車速沒有問題。林男只能乖乖接受這項結果。測速現場一位居民說,這裡道路筆直又寬敞,用路人不自主會加速,警方三天兩頭到這裡測速,在地人早已知道減速慢行,限速50確實太低,應該提昇到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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