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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公所拍桌 被判妨害公務拘役50天

執業律師前往頭份市公所洽公,與公所專員發生爭執,專員事後報警提出告訴,律師被判拘役50天,得易科罰金。(資料照,記者鄭鴻達攝)

執業律師前往頭份市公所洽公,與公所專員發生爭執,專員事後報警提出告訴,律師被判拘役50天,得易科罰金。(資料照,記者鄭鴻達攝)

2016/11/04 19:11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苗栗縣執業律師李震華,他於去年7月間,陪當事人前往頭份市公所找市長徐定禎洽公,因不滿公所徐姓專員介入談話並批評他的立場,於事後逕入徐姓專員辦公室拍桌,導致徐姓專員飽受驚嚇,報警對李震華提出妨害公務告訴;苗栗地院審理判李拘役50天,得易科罰金,李則表示,他已上訴追討公道。

法官調查,李震華代理並陪同當事人,於去年7月6日上午11點,找徐定禎洽公,協請公所幫忙辦理當事人辦理祭祀公業相關案件。洽談中,李因不滿徐姓專員介入談話並批評李的立場,事後,李於徐姓專員返回辦公室後,逕自進入,猛力拍擊李姓專員的辦公桌,聲響傳遍市公所辦公室,徐姓專員飽受驚嚇,報警控告李妨害公務。

法官認為,李震華身為執業律師,不思理智處理當事人委託之事務,於公務員執行職務時,竟對之當場為拍桌之強暴犯行,藐視公權力威信,影響公權力之執行,且未信守履行與被告達成和解的條件,判處拘役50天,得易科罰金,1日1000元。

李震華則表示,他原本有意與徐姓專員和解,但徐姓專員避不見面,並非他不願,他對有罪判決不服,已提上訴,追討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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