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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親同居人性侵她135次 判刑17年

新北地院合議庭依加重強制猥褻及性交罪,判阿強17年徒刑。圖為新北地院刑庭大樓。(資料照,記者陳慰慈攝)

新北地院合議庭依加重強制猥褻及性交罪,判阿強17年徒刑。圖為新北地院刑庭大樓。(資料照,記者陳慰慈攝)

2016/11/17 20:08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新北市12歲女童小美(化名)從前年開始,就被母親的同居人阿強(化名)猥褻,強行搓揉胸部總計60次,同年9月開始更變本加厲,竟強行性侵小美75次,總計135次,雖他坦承犯行,並與被害者母親和解,不過,新北地院合議庭仍依加重強制猥褻及性交罪,判他17年徒刑,可上訴。

小美曾試圖用手撥開對方,但因害怕被責罵,不敢激烈反抗,也不敢告訴母親,事後向同學吐露「叔叔性侵我」,同學轉告老師報警,此事才曝光。

小美向檢警說,從她小學5年級下學期開始,阿強就會伸手撫摸她,有時還會拉她進房,將手伸進內衣揉胸,一週大約2至3次,國小6年級開始,阿強變本加厲,以生殖器性侵,一個月大概會發生5、6次。

阿強坦承犯行供稱,她知道小美實際年齡約12歲,大約前年2月間,他在房間搓揉小美胸部約2分鐘,小學6年級開始換生殖器性侵,每月大概5次。合議庭依據小美、阿強所述認定總計性侵135次。

合議庭斥責阿強身為父執輩,非但未妥善照護,反為滿足個人性慾,罔顧小美人格發展及身心健全成長,侵害小美身體自主權,造成小美終生難以磨滅的陰影,雖他已與被害者母親和解,但依小美母親所述,阿強只有先給20萬,已挪作他用,替胞弟清償借款,對小美實際彌補作用有限,因此做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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