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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營造業者2萬元賄款 清潔隊員判刑3年定讞

劉姓前清潔員5年前收取2萬元賄款,高等法院審理後判劉3年徒刑,褫奪公權2年,最高法院駁回劉男上訴,全案定讞。圖與本新聞無關。(資料照,記者翻攝)

劉姓前清潔員5年前收取2萬元賄款,高等法院審理後判劉3年徒刑,褫奪公權2年,最高法院駁回劉男上訴,全案定讞。圖與本新聞無關。(資料照,記者翻攝)

2016/11/19 12:14

〔記者黃欣柏/台北報導〕台北市環保局內湖區前清潔員劉少甫,5年前稽查營造工地廢棄土方時發現違規,揚言向業者開罰,藉此收取2萬元賄款,高等法院審理後判劉3年徒刑,褫奪公權2年,最高法院駁回劉男上訴,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劉男當時在台北市環保局內湖區清潔隊擔任隊員兼巡查員,101年6月間,他得知內湖某工地在清理廢棄物及廢棄土方時未隨車持有聯單,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因此前往現場錄影蒐證並揚言開罰。

工地主任江燕璋得知後,打電話請託環保公司負責人蘇厚寬處理此事,蘇男隨即與劉男協商,並在同年7月2日上午約在內湖家樂福後方停車場交付2萬元賄款,事後江燕璋再用工程追加款名義向營造公司請款還給蘇男。

全案一審時,江男被判無罪,蘇男則被判刑1年,褫奪公權1年,緩刑3年,並須進行100小時義務勞役,因蘇未上訴而判決確定;至於被判3年徒刑,褫奪公權2年的劉男則提起上訴。

高等法院審理後,二審仍判劉3年徒刑及褫奪公權2年,原本無罪的江男則改判3月徒刑,褫奪公權1年,緩刑2年,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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