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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停復職拒調動遭開除 法官判解僱無效

大都會客運過去購置的雙節公車,與新聞事件無關。(資料照,記者郭逸攝)

大都會客運過去購置的雙節公車,與新聞事件無關。(資料照,記者郭逸攝)

2016/11/28 17:30

[記者黃捷/台北報導]大都會客運黃姓司機原擔任「蘇澳-新店」路線駕駛,去年因身體狀況不佳,申請留職停薪獲准,半年後復職卻被公司調至台北萬芳站,他覺得離家太遠,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公司卻認他曠職多天解僱。士林地方法院認為公司解僱違法,判雙方僱傭關係仍存在,公司必須補付解僱至復職期間工資。

黃男主張,他2013年至大都會客運工作,原本上班地點在宜蘭蘇澳站,距家車程不到10分鐘,去年2月22日因身體狀況不佳,申請留職停薪至8月31日,治療2個月後身體恢復,他便提出復職申請,公司置之不理,直到8月初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公司才同意他復職,但告知他調職至距家100公里遠的萬芳站,改任台北市區駕駛員。

黃男不服調動,同年9月23日再次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未料竟遭公司解僱,他因此氣得提告。

大都會客運解釋,黃男留職停薪後,便將他原本駕駛的車輛抽調支援其他路線,公司期間也不斷找人,黃男復職時,蘇澳站人力早已補齊,反而是萬芳站人力不足,運作困難,不得已只好做此調動。

公司更指出,黃男不服調動,但未辦理離職手續,反而連續曠職多日,才會將他解僱,並不知道黃男二度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法官調查,黃男的復職申請表上明載「復職核可者,由營運部門依缺額配站」,認定公司調動並不違法,不必給付黃男曠職期間工資,但自9月23日起勞資爭議還在調解中,公司解僱違法,不生效力,9月23至30日部分,應付黃男1萬5015元,10月直至黃男復職部分,仍須按平均月薪5萬6306元給付黃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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