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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攝錄影音資料遭質疑外流 警政署今訂定規範

警員因執行公務取得的影音資料,不論攝錄器材屬公有或私有財產,均受規範。(資料照,記者蔡彰盛攝)

警員因執行公務取得的影音資料,不論攝錄器材屬公有或私有財產,均受規範。(資料照,記者蔡彰盛攝)

2016/12/23 12:41

〔記者邱俊福/台北報導〕警政署為避免警員擅自將執勤時使用微型攝影機或行車紀錄器攝錄的影音資料上傳網路或不當利用,今天正式訂定規範,強調警員因執行公務取得的影音資料,不論攝錄器材屬公有或私有財產,均受規範,以確實維護員警執勤安全及保障民眾權益。

警政署表示,今天正式函頒「警察機關執勤使用微型攝影機及影音資料保存管理要點」,以及「警察機關警用車輛使用行車紀錄器及影音資料保存管理要點」,內容主要對員警使用微型攝影機及警用行車紀錄器的時機、影音資料的建檔、保存、申請調閱、複製及運用程序,分別訂定規範,倘若如有違反情形,將視個案情節,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及相關法令究責。

另使用影音資料提供新聞媒體輿情說明、辦理犯罪預防宣導或教育訓練等公務事項時,應經分局長或相當職務以上長官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始可提供,如涉及刑案處理時,相關發布新聞要件、程序及應注意事項,並應依「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及「警察機關偵辦刑案新聞處理應行注意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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