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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喘發作停路肩遭開單 法院判撤銷

非緊急事故行駛國道路肩或臨停,恐遭開罰3000~6000元。(非當事照,記者陳冠備翻攝)

非緊急事故行駛國道路肩或臨停,恐遭開罰3000~6000元。(非當事照,記者陳冠備翻攝)

2017/01/06 16:50

〔記者陳冠備/彰化報導〕彰化縣的王姓民眾駕車行經國道,突然氣喘發作,讓他不得不停路肩吃藥,此時國道警察發現上前關切,王男解釋因身體不適,等休息好再行駛,但是國道警察仍以「路肩停車睡覺(非故障車)」違規舉發,開罰40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王男不服提行訴訟。法官認為,王男行為是不得不的緊急避難行為,構成阻卻違法事由,因而撤銷原處分,讓王男不用被罰錢及記違規點數。

判決書指出,去年2月19日下午2點,王男駕駛自小客車從中港路交流道進入中山高南下路段,沒多久就因為氣喘發作,停於路肩吃藥,國道公路警察第三大隊員警林良展巡邏時發現,上前關切是否要呼叫救護車,王男表示「應該不用」,並希望休息一下再行駛。

林警認為,該車輛非故障車,原則上禁止停駛路肩,況且當下王男無法明確舉證是否因身體不適停車吃藥,攸關其他重傷患者救援時間,依法開罰。

王男主張,自己有嚴重氣喘,從100年到105年在診所治療23次,當天是因為感冒及氣喘發作,所以才停路肩吃藥,也有告知員警等氣喘緩和後再行駛,而且路肩是給車子故障及特殊條件使用,若是一直行駛又發作而發生意外,是我活該嗎?

法官審酌,按行政罰法規定,「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行為,不予處罰。」並採信王男主張,生命遇見危急,無法於短時間前往下一個交流道,符合行政罰法第13條,緊急避難要件得以「阻卻違法」應不予處罰,彰化地院判決撤銷原處分,訴訟費用986元由被告負擔。

國道三隊交通組長賴協駿指出,車輛無故停駛路肩,非緊急狀況與事故車,在狀況不明確下,依法舉發開處3000~6000罰單,當下員警亦無法判斷王男是否是生病才臨停路肩,對於判決表示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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