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誣指前女友偷錢 男遭判拘賠錢

男子誣指前女友偷錢,遭判賠(記者溫于德攝)

男子誣指前女友偷錢,遭判賠(記者溫于德攝)

2017/01/18 11:57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詹男與前女友有財務糾紛,竟闖入對方工作校園當眾人面指對方曾經「偷錢」,甚至質疑另有男子介入兩人感情,後遭對方提起刑、民事告訴。法院認為,詹男言論已造成女友的形象、名譽貶損,且是在眾人面前誣指,刑事依法判拘40日,得易科罰金4萬;民事則須賠8萬元的精神慰撫金,均可上訴。

詹男與被害女子曾是同居關係的男女朋友,但感情生變後,男方竟闖入女方擔任國中教師的校園當眾辱人。台北地院判決指,民國103年6月24日上午8時許,詹男在未辦登記證情況下,擅自闖進校園,見到女子即說「...妳為什麼把我的錢偷拿走...不是最討厭小偷跟說謊的人嗎...」。

另,詹男也對被害女子同事提到,「...妳應該勸勸她(指被害女子)趕快還我錢,不然我想她可能沒辦法再繼續當妳同事了」;詹男事後被女子提起刑、民事告訴。

詹男出庭時雖承認確實有赴國中找人,也有當眾人面提到「偷」、「偷錢」與「小偷」等語,但自認均是事實,也提到,女子曾與其他男子吃飯。但被害女子表示,詹男言行已損及自身形象,同時否認曾與其他男子劈腿,要被告不僅須負刑事責任,民事也要求80萬精神慰撫金。

刑庭法官表示,詹男確有所犯,依誹謗、恐嚇等罪,判拘役40日,得易科罰金4萬。民事方面,法官提到,被告無法舉證女子如何偷竊、劈腿等行為,認定該言論已損及被害女子聲譽,最後判賠8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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