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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2000元棄屍不算殺人 判決這樣認定...

張男被發現陳屍在汐止大尖山山溝,警方鑑識人員到場處理。(記者吳政峰翻攝)

張男被發現陳屍在汐止大尖山山溝,警方鑑識人員到場處理。(記者吳政峰翻攝)

2017/01/19 13:58

〔記者黃捷/台北報導〕酒店少爺鍾子堂只為2000元債務,夥同友人余政叡酷刑拘禁男子張榮峻,再狠殺棄置汐止山區,但因張男死於橫紋肌溶解症引發的併發症,死因來自於拘禁期間,而非之後的殺人行為,士林地方法院認2者犯意各別,因此分私行拘禁致死、殺人未遂2罪,各判10年、8年徒刑,合併執行16年。

判決指出,鍾男拘禁張男時,雖將他雙手上銬,徒手或持武器痛打他,甚至以美工刀割他小腿,極盡折磨,但傷口皆不足以致死,且鍾男也帶著張男外出辦銀行帳戶,計畫將帳戶賣給詐騙集團,所得用於還債,認定當時鍾男並無殺意。

因張男遭拘禁9日仍不願配合還款,鍾男才將張男帶至汐止山區,由余男持刀砍殺他背部,推下山谷後又拿石頭猛砸他頭部,確認他不再掙扎後才離開,此行為明顯要置張男於死地,因此認定此部分有殺意。

判決引用法醫解剖報告,指張男背部刀傷未傷及內臟及動脈,頭顱也未骨折或顱內出血,判定他被棄置山谷時尚未死亡,只能以殺人未遂定罪;另他兩側腿部肌肉軟組織出血,且腎小管有肌紅蛋白團塊沉澱,符合橫紋肌溶解症狀,研判是拘禁期間傷口惡化,延誤就醫才造成死亡,因此以私刑拘禁致死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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