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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車糾紛2男互槓 擋車、持棍嗆聲都沒事...

新北汐止大同路一段515巷,路幅約兩個車身寬,林男當時把車子斜停在黃男車前,雙方相隔兩個車身距離。(圖取自Google Map) 

新北汐止大同路一段515巷,路幅約兩個車身寬,林男當時把車子斜停在黃男車前,雙方相隔兩個車身距離。(圖取自Google Map) 

2017/01/24 23:17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林姓計程車司機去年與黃男發生行車糾紛,林男不爽,擋下黃男的車,抄木棍下車理論,被士林地檢署依妨害自由罪起訴,士林地院法官認為,林、黃二人的車子隔著兩個車身之遙,難以認定擋車違法,而林男雖持棍嗆聲,但棍子下垂握在手中,並未揮舞,亦不構成恐嚇,判決無罪。

去年3月11日晚上9時許,45歲林男駕小黃經新北汐止大同路1段515巷,發現前方由30歲黃男駕駛的轎車,連續剎車3次,林男自認遭攔車挑釁,便從後方鳴喇叭、閃大燈示意,甚至超車到黃男斜前方,再急煞擋車。

黃男把車停在林男後方約兩個車身距離,雙方僵持5秒,林男下車理論,質問黃男「你是要烙人嗎?」並返回車上抄木棍,站在兩車間示威,直到見黃男友人騎車前來,方才離去。

黃男持行車紀錄器報案,檢方認定林男涉犯妨害自由罪,提起公訴。林男向法官辯稱,確停在黃男汽車前面,但未擋死去路,又因黃男先呼叫友人助陣,他才會抄木棍。

黃男指稱,當時看到林男攔車,他才停下來,否則就撞上去了,且林男把車門打開,他如果要繞過去,必須違規逆向,可能會撞到來車。法官指出,兩車間尚留兩個車身距離,可供黃男自由超越,而該路段並無禁止超車標線,對向亦無來車,看不出行車權利遭妨害。

黃男在庭上又說,當時停下來也想了解林男為何擋車,法官據此推斷停車是黃男的自由意志,非遭強制。綜上,法官指林男之舉雖讓黃男不快,但未達妨害自由之舉,判無罪。

黃男另控訴,林男當時持球棒快步過來,作勢攻擊,他不怕被打,比較擔心車被砸,且身形比林男高大,林男可能也不敢靠近。

法官勘驗行車紀錄器,發現林男右手確持木棍,但棍頭朝下,並未揮舞,期間多為言辭交鋒,未見攻擊之舉。法官指出,當時黃男的朋友亦在場,2對1的情況下,難以認定黃男感到畏怖。綜上,法官認為林的行為雖有恐嚇之嫌,尚不構成犯罪。

據悉,警方當時以較重的《刑法》移送,因此林男未被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罰,現獲判無罪,可謂全身而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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