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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長任內特別費案 馬英九獲不起訴

前總統馬英九時任台北市長任內被檢舉涉貪瀆特別費案,台北地檢署認定馬英九的罪證不足,今天將馬英九不起訴。(資料照,記者羅沛德攝)

前總統馬英九時任台北市長任內被檢舉涉貪瀆特別費案,台北地檢署認定馬英九的罪證不足,今天將馬英九不起訴。(資料照,記者羅沛德攝)

2017/03/20 10:39

〔記者錢利忠/台北報導〕前總統馬英九時任台北市長任內被檢舉涉貪瀆特別費案,台北地檢署認定此案馬英九已獲最高法院判無罪定讞,此次告發案與前案被控事實相符,今天將馬英九不起訴。

在前總統陳水扁多年前爆發總統國務機要費案後,民進黨立委謝欣霓及台北市議員顏聖冠,也多次質疑馬英九的北市長特別費也涉嫌貪瀆,並在95年8月向當時的高檢署查黑中心(特偵組前身)提出檢舉;另針對馬英九在88年間,以市長特別費核銷其所認養的愛心犬「馬小九」一事,二度提出告發;台北地檢署認為,馬英九被控兩案,案情應屬同一案件,考量最高法院已判馬無罪確定,且特別費部分現已除罪化,今天將馬不起訴。

馬英九所涉北市長特別費貪瀆案,曾在96年2月,被當時的高檢署查黑中心(特偵組前身)認定,馬涉在北市長任內,詐領特別費中不須單據核銷部分的1117萬餘元,馬因此被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當時馬英九即在被起訴當天,宣布參選2008年總統。

至於替馬英九處理特別費的北市府前市長秘書余文,則因以不實單據核銷特別費,被最高法院依偽造文書罪判刑1年確定,98年4月,余文服刑10個月後獲假釋出獄。

針對首長特別費除罪化的部分,100年間,立法院三讀通過「會計法增訂第99條之1條文」,被視為朝野「歷史共業」的特別費正式除罪化,總計7500人因此解套。

特別費案在95年、96年間,藍綠相互告發對方的首長、閣員,牽涉官員、幕僚多達上千人;在前總統陳水扁入獄後,加上國民黨也有許多前朝官員有特別費問題,國民黨才鬆口願意修法。

立院當時三讀通過的條文為:「中華民國95年12月31日以前,各機關支用之特別費,其報支、經辦、核銷、支用及其他相關人員之財務責任均視為解除,不追究其行政及民事責任;如涉刑事責任者,不罰」。

96年7月20日,顏聖冠、謝欣霓針對馬英九擔任北市長任內,於87年12月至92年12月,將每月特別費的半數17萬元匯入妻子周美青的帳戶,再次對馬提出告發。

2人所告發馬涉首長特別費案,經發交北檢調查,檢方認定此案與馬先前獲最高法院判無罪確定的案件事實相同,且首長特別費在100年間,已針對95年12月31日前所涉行為除罪化,因此認為不得再行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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