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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揚無罪 北院解釋:他未煽惑他人犯罪

台北地院行政庭長廖建瑜表示,合議庭主觀上不認為魏揚等8人有煽惑他人犯罪的故意,因此宣判無罪(記者溫于德攝)

台北地院行政庭長廖建瑜表示,合議庭主觀上不認為魏揚等8人有煽惑他人犯罪的故意,因此宣判無罪(記者溫于德攝)

2017/04/10 18:14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台北地院稍早就「323佔領行政院」進行判決,被告魏揚被控煽惑犯罪部分獲判無罪;北院行政庭長廖建瑜提到,合議庭主觀上不認為魏等8人有煽惑他人犯罪的故意,因此宣判無罪;至於同案被告許順治與李冠伶被控毀損公物部分,兩人雖曾提出抵抗權與反抗權的概念作為抗辯,但均被合議庭認定未構成,同樣獲判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4萬元,可上訴。

廖建瑜表示,合議庭主要認為,被告魏揚等人的言論,屬「個人情緒激動的言詞」,或為群眾抗議運動中,「帶領群眾提振士氣所呼喊的口號」,主觀上難認有煽惑他人犯罪的故意,因此未構成犯罪。

至於毀損公物罪部分,雖李冠伶、許順治與黃茂吉均被判有罪,但李、許開庭時提出抵抗權與反抗權的概念作為抗辯,自認可獲判無罪;但廖建瑜解釋,合議庭認定,兩人應可透過釋憲等救濟管道解決服貿紛爭,並不構成行使抵抗權或反抗權條件,合議庭也提到,法律是經過民主多數決所產生,法的秩序不能宣告與多數決相悖的行為屬合法,因此兩位被告對依法執行的職務公務人員所掌物品進行毀損的動作,確實已犯法,判決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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