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宮廟委員喬感情事挨槍 開槍男判關4年還罰5萬元

陳男遭歹徒槍擊,左大腿中彈1槍,現場留有受槍傷留下血跡;開槍男判關4年還罰5萬元(資料照,記者林嘉東攝)

陳男遭歹徒槍擊,左大腿中彈1槍,現場留有受槍傷留下血跡;開槍男判關4年還罰5萬元(資料照,記者林嘉東攝)

2017/04/17 11:26

〔記者吳昇儒/基隆報導〕男子黃福來聽聞好友的閨密被一名陳姓男子下藥性侵,去年9月21日帶槍前往陳家質問。陳男的父親見狀,找來隔壁宮廟的陳姓委員幫忙「喬」。陳姓委員卻持棍棒出來談判,引起黃男不滿,朝他大腿開槍後逃逸。基隆地方法院認為,黃男開槍傷人屬於傷害罪,被害人已撤告不受理,另黃男持有槍枝部分,判處有期徒刑4年,併罰5萬元。

檢警調查,41歲黃福來與王姓女子相識多年,案發前聽聞王女提及自己的沈姓閨密被一名陳姓男子下藥性侵,嚥不下這口氣。黃男聽聞之後,決定幫忙出氣,便攜帶槍枝吆喝3名友人一同到陳男位於基隆的家中理論。

黃男等人抵達後,卻發現只剩陳父待在家中,要求他將兒子找出來談,陳父擔心孩子有危險,便打給隔壁宮廟的陳姓委員幫忙,未料雙方一言不合發生爭執。

49歲陳姓委員從後車廂拿出棍棒,黃男則拿出預藏的槍枝往他的大腿開了一槍,再徒手毆打被害人頭部,一夥人隨即離去。

警方追查犯案車輛,找到黃男友人,再循線找到他落腳在桃園市龜山區某汽車旅館,將黃男拘提到案,並在黃男的女友家中,起出犯案的改造槍枝及子彈。

黃男曾向檢察官表示,是受到王姓女友人指揮才會到現場,承認有開槍及毆打被害人的事實,但完全沒有要置他於死地的意圖,本來只是想嚇嚇他,卻不慎打到他的左腿。王女則向檢察官供稱,不知道黃男有帶槍更不知道他會朝宮廟委員開槍。檢察官認定,黃、王2人已涉犯殺人未遂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將兩人起訴。

基隆地方法院法官則認為,黃男開槍部位,並非想致人於死地,應涉犯傷害罪,但與對方已經達成和解,且被害人已經撤告不予受理;另黃男持有槍枝觸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判處他有期徒刑4年,併罰5萬元,罰金得易服勞役50天折抵。另王女部分,因證實不知黃男持有槍械,判處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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