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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市長涉貪遭判刑 縣府:文書送達當事人起停職

國民黨籍屏東市長林亞蒓涉貪遭判刑。(資料照)

國民黨籍屏東市長林亞蒓涉貪遭判刑。(資料照)

2017/04/19 18:24

〔記者羅欣貞/屏東報導〕國民黨籍屏東市長林亞蒓與夫婿陳俊良夫婦涉貪案,今天(19日)一審被屏東地方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判刑,屏縣府表示,該案屬貪污,依地制法78條已構成停職要件,文書送達當事人時停職生效,將派代理市長。

縣府民政處表示,判決所用法條為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者,依地方制度法第78條規定,鄉、鎮、市長有涉嫌犯貪污治罪條例,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由縣政府停止其職務。

民政處也表示,由於地方制度法第78條也規定,若涉嫌貪污治罪條例上之圖利罪者,要經第二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才停職,而圖利罪為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林亞蒓案並非圖利,屬於貪污必須停職,縣府必須釐清法條審慎說明。

屏東縣選委會指出,由於市長任期已過半,一旦停職,沒有補選問題,將由縣府派人代理市長;民政處長鄭文華進一步說明,停職生效時間地制法第78條沒有明確規定,但民國90年內政部解釋函指宣判時間為基準,但95年又解釋為文書送達當事人起,縣府應該會依據95年的解釋來處理,依法展開停職、派代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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