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罵人「變態」不算公然侮辱? 法官判無罪理由是...

黃女不滿李男驅趕狗的方式,罵他「變態」,士林地方法院認為非毫無依據謾罵,判她無罪。(記者黃捷攝)

黃女不滿李男驅趕狗的方式,罵他「變態」,士林地方法院認為非毫無依據謾罵,判她無罪。(記者黃捷攝)

2017/04/20 15:07

[記者黃捷/台北報導]黃姓女子去年在淡江大學校園內看到野狗追逐小貓,為驅趕野狗,她大聲尖叫,並舉起背包作勢丟擲野狗,李姓男子路過看不下去,大罵黃女「變態」,黃女因此怒告李男公然侮辱,但士林地方法院認為,李男是評價黃女追狗行為,雖措辭過激有失允當,但非毫無依據謾罵,判決無罪。

判決指出,黃女與李男互不相識,黃女去年9月25日深夜11時許,在淡江大學海事博物館旁步道散步,見野狗一邊大聲吠叫,一邊追逐小貓,隨即以高分貝尖叫,舉起背包嚇跑野狗。

李男剛巧路過現場,質疑黃女嚇狗行為不妥,表示:「你為什麼因為牠追貓你就變態到那種樣子?」黃女覺得受辱,憤而提告,檢察官也認為「變態」一詞足以貶損黃女的名譽,遂起訴李男。

法官認為,依照教育部國語辭典,「變態」是指人不正常,大眾也普遍認為「變態」為輕蔑或使人難堪的用詞,但2人起口角時,內容都是有關狗追貓的事情,李男不是無故惡意攻訐謾罵,不應與公然侮辱罪相繩,因此判他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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