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貓屍釀追撞 司機依規定作業不起訴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去年10月獲報,民族東路有貓屍,46歲李姓司機載同康姓、謝姓清潔人員前往處理,但3人到場後遍尋不著,康、謝於車前徒步朝建國北路方向沿途尋找,李男則駕車在後保護2人安危,期間座車卻與同向吳姓男子機車碰撞,導致吳男死亡,吳父因而控告李男涉業務過失致死罪;台北地檢署調查後,認定李男有依規定閃燈警示,今依罪嫌不足將李不起訴。
處分書指出,去年10月3日清晨4時許,環保局接獲報案,指民族東路上有貓屍,勤指中心隨即指示李駕車載同康、謝前往處理,3人到場後因未見貓屍,康男致電報案人詢問後,報案人指示須再往建國北路方向走,康、謝於是步行沿途尋找,李男則駕車在2人後方低速跟隨。
不料,3人尋找期間,李男車輛不慎與同向吳姓騎士的重型機車發生碰撞,吳男倒地後頭部重創,受有顱骨骨折、閉鎖性顴骨及上頷骨骨折、創傷性蜘蛛網膜下出血等傷害,經送醫急救,仍於7日後因顏面骨折併顱內出血致中樞衰竭死亡,吳父因而認為李男作業期間未有警告標誌,也無人在車後指揮,憤而提告。
檢察官傳喚李男出庭,他堅詞否認犯行,辯稱當天他的車速大約10~20公里,車輛有開閃光紅燈,還有箭頭標示的LED燈,以及紅藍爆閃燈,並無過失。
檢察官再傳康、謝作證,康男證稱,當天李男開車在後方保護他們,有開啟箭頭標示的LED燈,以及閃光燈,當時也有其他車輛經過,且須為車輛停止狀態開始作業時,才會有人指揮交通;謝男的說詞也與康男一般無異。
檢察官調閱當天影像資料,發現李男駕車時確實有將LED警示燈、紅藍爆閃燈開啟,以警示後方來車變換行向,且依規定,因車輛行進時無法放置交通錐,通常係定點作業時,才會放置並有人指揮交通,因而難認李男涉有業務過失致死罪行,處分不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