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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鑑界起爭執 書記官、警察互告

2017/04/28 16:15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彰化地方法院林姓書記官與台中市張姓警員有土地糾紛,書記官寫陳情書寄至警政署,指張員「行事乖張」,「與鄰不睦、到處檢舉、興風作浪」,張員怒告書記官誣告與誹謗罪,又提起民事訴訟索賠140萬元,但刑事不起訴,張員再議也被駁回。

至於民事部分,一審判決張員敗訴,台中高分院二審則認為,陳情書部分內容與事實不符,已損害張員名譽,但因張員逾期提告而駁回,總計4場官司,書記官全勝。

高分院判決書指出,林姓書記官與張姓警員位於彰化縣的老家相鄰,中間隔著1至2公尺水溝,2013年土地重新測量時,雙方對水溝的土地所有權起爭執,書記官遂於同年10月寫陳情書寄至警政署,指張員對他的母親破口大罵,還指張員「完全視國家的公權力行為如無物,然後再咆哮罵人說這土地是他的」、「這無非又是其自恃警員身分而胡亂作為的表現」。

陳情書還強調,張員「與鄰不睦、到處檢舉(違建)、興風作浪」、「處理事情的方式霸道,行事作風欠缺理性」、「無非憑藉其警察身分,才敢如此」,並指張員值勤時有機會接觸槍械,書記官與鄰居都擔心張員衝動做出危害眾人的行為。

中市警局接獲警政署轉交的陳情書,指派督察訪談張員,張員否認辱罵與浮濫檢舉鄰居違建等行為,督察電話訪談書記官的母親,其母答稱她沒聽清楚張員辱罵內容,中市警局查無不法而結案,同年12月雙方就土地爭議調解時,書記官告知張員,陳情書是他撰寫。

張員翌年春天控告書記官誹謗與誣告罪,彰化地檢署認為陳情書沒有公開,也沒有具體指控張員違法而不起訴,張員聲明再議又被駁回,去年(2016年)1月6日,張員向彰化地院提出民事訴訟,向書記官求償140萬元。

書記官辯駁說,張員確實侵占他們的土地(水溝),陳情書內容均為真實,他是合法的陳情,並非侵權行為,更無損害張員的人格權,書記官並強調,張員於2013年底就知道是他檢舉,損害賠償期限是2年,2015年底到期,張員於2016年1月提告,已逾越法定期限。

台中地院一審認為,陳情書沒有公開,內容是陳述雙方糾紛,沒有具體指控張員違法,也就沒有誹謗或誣告損害張員權益的疑慮,據此判決張員敗訴。

張員上訴台中高分院,改求償45萬元,台中高分院二審看法與一審不盡相同,二審認為,「與鄰不睦、到處檢舉(違建)、興風作浪」等字詞,檢舉違建純屬書記官的臆測之詞,部分描述亦與事實不符,書記官未善盡查證之責任,已經貶損張員名譽,雖不構成誹謗罪,但仍足以構成侵害張員人格權,不過,張員應於2013年底就知道陳情書是書記官撰寫郵寄,2015年底滿2年求償時效,張員卻於2016年1月6日才提告,據此駁回張員求償之訴,全案確定,民刑事共4場官司,書記官全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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