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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間攜「手指虎」外出 男因違停栽了

手指虎摺疊刀。示意圖。(資料照,記者吳張鴻攝)

手指虎摺疊刀。示意圖。(資料照,記者吳張鴻攝)

2017/05/09 16:40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22歲陳姓男子去年2月逛士林夜市時,以500元向店家購買「手指虎」,而後將「手指虎」與車鑰匙相繫,今年3月凌晨,陳男因併排停車遭警方攔查,被警方查獲「手指虎」,將陳男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送辦;台北地檢署今依較重的「夜間持有」管制刀械罪嫌將陳男起訴,並沒收其「手指虎」。

據了解,「手指虎」是一種套在手指上的攻擊性武器,依據我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手指虎」屬於管制刀械,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

檢方調查,陳男於去年2月某夜,至北市士林夜市閒晃,而後在某店家內發現晶亮亮的「手指虎」,想說可做為裝飾或防身之用,以500元購買後,將之與車鑰匙相繫在一起。

今年3月8日凌晨4時許,陳男於林森北路違規併排停車,引起警方注意,上前盤查,經陳男同意搜索後,警方在車上查獲「手指虎」,將陳男送辦。

檢方調查後,認定陳男所為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5條第1款,於夜間未經許可攜帶刀械罪嫌,可處2年以下徒刑;至於扣案的「手指虎」,則屬違禁物,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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