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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胎請假遭解僱 法院判公司敗訴還要付欠薪

情境照。非新聞當事人

情境照。非新聞當事人

2017/05/22 11:22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陳姓女子因懷孕不適須要安胎,用line向公司請假兩個月,老闆同意後,卻以安胎假期間,有4天沒有診斷證明為由解僱她,最高法院認為公司要求過苛,勞基法沒規定安胎假期間的每一天都要有醫院診斷證明,判決公司敗訴,並須給付積欠薪資確定。

判決指出,陳女前年5月24日起擔任高雄一家網拍公司倉管,月薪為2萬2000元,同年8月間,因懷孕須要安胎,所以用line向陳姓老闆請假,時間從同年9月1日到10月31日止,後來公司以陳女欠缺其中9月15日到18日共4天的醫師證明為由解僱她。

陳女表示,這幾天因為換醫院看病,所以沒有診斷證明,但老闆不信,陳女遭解僱後告上法院。

高雄高分院認為,老闆明知陳女懷孕初期身體不適是持續性狀況,且婦產科醫師已診斷陳女須要長期安胎請假,不可能安胎期間突然有4天情況好轉、就不須請假,因此公司不能解僱陳女,判決公司敗訴,上訴後被最高法院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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