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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婚修法兩年未完成 大法官:可直接結婚登記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下午對同志婚姻做出第七四八號釋憲文,禁止同性婚姻違憲,場外挺同團體民眾心情十分激動。(記者王藝菘攝)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下午對同志婚姻做出第七四八號釋憲文,禁止同性婚姻違憲,場外挺同團體民眾心情十分激動。(記者王藝菘攝)

2017/05/24 17:12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日下午對同志婚姻做出第七四八號釋憲案,大法官釋憲文指出,禁止同性婚姻,與憲法第廿二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七條保障平等權的意旨有違,即日起,有關機關兩年內應完成相關法律修正或制定,逾期時,同性伴侶得依婚姻章規定,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大法官釋憲文指出,兩年內立法或修法,至於以何種形式,如修正婚姻章、於民法親屬編另立專章、制定特別法或其他形式,使同性的兩人達成結婚目的,屬立法範圍。

至於若有關機關兩年內未完成法律修正或制定,大法官指出,相同性別的兩人為成立以經營共同生活為目的,具親密性及排他性的永久結合關係,得依婚姻章的規定,由兩人以上證人簽名的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並在登記二人間發生法律上的配偶關係效力,行使配偶權利及負擔配偶的義務。

本案源起台北市政府民政局認為,民法規定婚姻為一男一女結合,可能有憲法爭議,因此聲請釋憲。另外,同志祁家威和男伴到台北市萬華區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被駁回,提起行政訴訟敗訴定讞,祁認為民法條文可能違憲,也聲請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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