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臉書爆黃文玲有藍營金主 段宜康遭求償千萬

民進黨籍立委段宜康(見圖)被控3年前在臉書(facebook),指參選彰化縣長的前立委黃文玲有藍營金主支持,遭提告求償1千萬。(資料照,記者羅沛德攝)

民進黨籍立委段宜康(見圖)被控3年前在臉書(facebook),指參選彰化縣長的前立委黃文玲有藍營金主支持,遭提告求償1千萬。(資料照,記者羅沛德攝)

2017/06/06 12:39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民進黨籍立委段宜康被控3年前在臉書(facebook),指參選彰化縣長的前立委黃文玲有藍營金主支持,後遭提告刑事附帶民事告訴。刑事方面,因高院認定段事先求證過該傳聞說法,未故意傳播不實誹謗,逆轉一審的有罪判決,改判無罪;至於民事一審遭求償1千萬並登報道歉部分,雙方今天上午在庭上各有主張,段仍被認定查證不實。

黃文玲律師主張,段雖有查證,但查證不實,因此仍需就黃名譽損失部分,賠償1千萬元並登報道歉;但段宜康律師反駁,高院已認定段有查證,改判無罪,當然不需賠償。全案最後定下月25日再開。

高院刑事判決指,103年11月的九合一選局期間,段在臉書發文提到,無黨籍的黃與國民黨彰化縣候選人林滄敏共用一位蕭姓金主;因而遭黃認定言論貶抑人格評價,她除自清與林、蕭絕無任何金錢上的往來,也表示可公布競選帳目,反指段有意圖使她不當選的嫌疑,向台北地檢署提告。

段應訊時,雖主張曾向多位證人查證,且此事屬可受公評的事,仍遭檢察官依法起訴。一審判被告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12萬元,褫奪公權1年,可上訴;但二審依照證人證詞,認定段事先求證過該傳聞說法,並無傳播不實的誹謗故意,今年2月9日改判無罪,全案目前已上訴至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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