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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前議長黃景泰詐領公款案 二審改判15年

基隆市議會前議長黃景泰涉貪污案,高等法院今天二審改判15年。(資料照)

基隆市議會前議長黃景泰涉貪污案,高等法院今天二審改判15年。(資料照)

2017/06/14 10:11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基隆市議會前議長黃景泰被控詐領市議會公款、行賄議員等罪,前年8月基隆地院一審將他判刑20年,檢、辯皆上訴二審,高等法院今宣判,改判黃景泰15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4年,其中,月眉路行賄案改判無罪。可上訴。

黃景泰被控貪污案,共有「詐領議會公款914萬」、「月眉路拓寬工程行賄議員」、「勒索『東.京站』建商」3個犯罪事實,基隆地院一審認定前2案有罪,2015年8月依104件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4件偽造文書罪、1件行賄罪等共109罪,合併判黃20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4年,「東.京站」案無罪;檢方與黃都提起上訴。

高院審理後,今判決認定,黃景泰觸犯90件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4件偽造文書罪,併判15年,月眉路行賄案改判無罪,「東.京站」案維持一審無罪見解,駁回上訴。

黃景泰被控於2011年2月指示議會總務組員張惟智,以基隆市議會名義向4家商行購買禮品,再由廠商開出不實收據核銷,掏空議會公款914萬元,其中675萬元用以支付黃與家人的信用卡帳單、學費、水電費帳單;黃景泰一、二審都坦承詐領公款,並願繳回犯罪所得,但實際僅繳回322萬餘元。

一審認定詐領104次,二審雖認為仍應一罪一罰,但同一家廠商在同一天的報帳,應視為一罪,因此縮減為90罪,但認定的犯罪事實與詐領金額不變。

月眉路拓寬案方面,黃景泰被控透過前暖暖區市議員鄭怡信,交付20萬元行賄市議員楊石城,一審依行賄罪判黃景泰1年2月,併入20年刑期中。

二審今認定,黃景泰確實有在2012年11月13日交付20萬元予楊石城,但黃景泰是因為相信楊石城所說「有向鄭怡信拿前金20萬元,後謝還沒有給」,所以黃景泰是要替鄭履行他未支付的「後謝20萬元」,黃景泰並未要求楊石城去做什麼事的意圖,改判黃景泰無罪。

鄭怡信被控行賄楊石城的部分,一審鄭被判刑1年;二審今認定此部分只有楊石城的單一指述,缺乏證據,今也改判鄭怡信無罪。

至於建商日勝生公司在暖暖區興建「東.京站」建案部分,一審認為,無法證明黃景泰藉此獲得任何金錢利益,也無法證明他有利用職權影響基隆市政府,一審判無罪,二審今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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