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歲愛女駕車肇事 母出面頂替結果是...
2017/06/21 16:35
〔記者陳慰慈/新北報導〕一名剛滿18歲的陳姓女子,剛考到駕照沒多久,今年4月5月喜孜孜開車上路,不料行經台64線往八里方向14公里處,遭後方鄒姓司機的大貨車追撞,陳母擔心女兒會因此被老公責罵,在警察到場處理時,主動自承是駕駛,事後陳女良心不安,勸母跟警察說實話,警方才得知開車的其實陳女,因此依涉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將這對母女移送法辦。
新北地檢署開庭時,陳母表示,老公不希望女兒太早開車上路,所以發生車禍後,她怕女兒開車肇事會被老公責罵,才會稱自己才是駕駛,懊悔地說:「當初不該這樣做,浪費司法資源」。
檢方依據車上的行車紀錄器認定,車禍時開車的確實是陳女,但警察本就有調查犯罪職責,加上無證據證明陳女當時有酒駕,鄒姓司機也供稱未因此受傷,不提出告訴,認定無過失傷害、不能安全駕駛等刑責問題,由於無被告存在,也未構成頂替罪,因此今將陳姓母女不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