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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利益迴避重罰636萬元 營造業者提上訴遭駁回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法務部裁罰展信營造公司一事沒有違誤。(記者黃欣柏攝)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法務部裁罰展信營造公司一事沒有違誤。(記者黃欣柏攝)

2017/06/23 13:54

〔記者黃欣柏/台北報導〕展信營造公司邱姓代表人與前花蓮縣建設處長鄧明星是連襟關係,卻在鄧任內陸續標得縣府5件採購案,因而被法務部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開罰636萬元。展信公司事後提行政訴訟抗罰,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仍認定全案適用《利衝法》規定,審理後予以駁回,仍可上訴。

據悉,邱男與鄧明星具有連襟關係,依法不能與鄧的服務機關有交易行為,但展信公司卻在短短1年多的時間內陸續標得5件縣府採購案,法務部認定展信公司已違反《利衝法》規定,審酌邱男並不清楚法令,因此將處罰金額酌減至3分之1,合計裁罰636萬元罰鍰。

事後展信公司提起行政訴訟,主張相關標案都是依《政府採購法》規定進行公開競標,已符合大法官第716號解釋中所述的「已行公開公平之程序,而有充分之防弊規制」,相關單位不應禁止,否則恐有侵害營業自由、契約自由之虞。

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根據《利衝法》修正草案,所謂「充分之防弊規制」,是業者必須主動在投標文件內表明其身分關係,且交易行為成立後,該交易機關團體也應主動公開之,目前法規仍無此規定,業者自然也不符合該條但書,法務部開罰並無違誤,無須撤銷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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