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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撿屍 男主管猥褻女下屬遭求償80萬

廣告公司男主管撿屍女下屬,遭求償80萬元;全案目前於台北地院審理中。(記者溫于德攝)

廣告公司男主管撿屍女下屬,遭求償80萬元;全案目前於台北地院審理中。(記者溫于德攝)

2017/06/27 11:55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廣告公司男主管與女下屬參加業務聚會後,竟趁女方酒醉之際帶往旅館猥褻,好在被害人雖被摸胸、臀但頓時驚醒,才得以報警逮人。被告因否認犯行,又未與被害人和解,經法官審酌後被依乘機猥褻罪判刑8月,可上訴;民事方面,被告基於無罪答辯,拒絕告訴人提出的80萬元和解條件,全案目前交由台北地院審理中。

已婚林男是未婚阿美(化名)在公司內的直屬主管,兩人前年5月15日參加業務聚會均有飲酒;但被告眼見女子不勝酒力,先是對在場另位同事佯稱將送阿美回家,後則攙扶至公司附近旅館猥褻。判決指出,被告不僅親吻女方嘴唇,還噁伸手指摸胸、撫臀。他的惡行直到被害人遭「親醒」並以LINE向男友求救後、才結束。

林男一、二審出庭時均否認犯罪;辯護人也為其解釋稱,阿美當日雖酒醉,但依據錄影畫面與飯店櫃台人員證詞,均能認定她未失去意識,且女方衣物均未驗出被告DNA,同樣能證明被告有任何不軌行為;況且,被告身為人夫,當下是為不讓同事誤會兩人有姦情,才隱瞞稱要送女子回家,實則送往旅館休息。

辯護人也提到,阿美若真的被害,當時應可直接奪門而出向飯店人員大聲求救,不解怎會改傳訊息向男友尋求幫助;加上被害人在警詢時神色自若,看不出有被猥褻情況,因而認定被害人說詞均屬杜撰,不可採信。

二審法官則表示,根據相關畫面顯示,阿美當下確實已醉,被告明顯是將人帶至旅館意圖不軌,且猥褻也不一定須留下DNA。法官另根據LINE訊息內容認定被害人並非不敢報警,而是為求保全名節、保有工作而不願報警;審酌後維持一審見解,仍依乘機猥褻罪判被告有期徒刑8月。但始終不認罪的被告,已委由其辯護律師但為上訴至最高院。

民事一審方面,被告與被害人日前開庭時均未到庭。據指出,雖被害人委託律師遞狀求償80萬元精神損害;被告基於刑事庭已無罪答辯,民庭採同樣態度,傾向不予賠償,靜待司法判決結果。兩人在事發後均已從公司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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