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法犯法!「妻妾成群」賣案法官胡景彬改判16年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有「妻妾成群」法官之稱,包養情婦、上酒家索賄「賣案」的前台中高分院法官胡景彬,其涉入的貪污案,台中高分院今天(27日)更一審判決,依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重判16年徒刑,併科罰金600萬元,當白手套拿取賄款300萬元的情婦(三房)黃月蟾,依洗錢等罪判處徒刑2年10月,全案可再上訴。
台中高分院指出,此案是胡景彬承辦一起民事官司時,當事人邱錦珠希望能掌握中港大飯店50%以上的股份,保有中港大飯店的經營權,透過弟媳黃玲玲居間,由胡景彬的「三房」情婦黃月蟾(與黃玲玲有堂姐妹的關係),向胡景彬尋求協助,進而引發這起貪污案。
胡景彬審理此案時,藉由不當訴訟指揮的方式,讓這起官司的對照人感受到壓力,2012年8月26日,邱錦珠拿300萬元與高價的琉璃一組,再由黃月蟾洗錢,把230萬元藏在人頭開設的保管箱,這起民事官司於2013年8月9日和解落幕。
胡景彬否認有收受賄賂,黃月蟾坦承收到琉璃與300萬元,但否認是賄賂,並辯稱胡景彬全都不知情,但台中高分院認為,包括證據與監聽譯文,都足以認定胡景彬、黃月蟾共同違背職務收受賄賂。
台中高分院認為,胡景彬是該院民事庭法官,職司第二審審判職務,受領國家薪俸,本負有誠實、清廉義務,公務員誠實清廉,是人民對政府信賴的基礎,更是維護社會公義根本,但他卻貪污破壞公務純潔性,私生活未予檢點在先,於與元配存有婚姻關係的約束下,猶另與二房、三房(黃月蟾)同居生子,因生活負擔費用龐大、入不敷出而收賄,更違背法官職務,為邱錦珠分析、擬定訴訟方向,且胡景彬否認犯行,黃月蟾亦未吐露實情,犯後態度欠佳,而量處上述之刑。
此案一審時,貪污部分,台中地院判處他有期徒刑14年、併科1000萬元罰金,台中高分院二審從14年加重到16年,但被最高法院撤銷,台中高分院更一審則改判16年、併科罰金600萬元,褫奪公權8年,可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