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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不實董事會增資決議 晶禾光電前董座遭起訴

新竹縣晶禾光電外觀。(取材自晶禾官網)

新竹縣晶禾光電外觀。(取材自晶禾官網)

2017/07/02 23:33

〔記者蔡彰盛/新竹報導〕新竹縣晶禾光電前董事長鍾其龍被控於任職期間,以個人名義借款5千萬元給晶禾,為使該債權得用以抵繳晶禾增資發行新股股款,私自做成董事會增資5千萬元決議,事後又未向員工或股東表示有發行新股,遭知情股東具狀告發,新竹地檢署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起訴。

起訴書指出,鍾其龍於101年8月至103年9月間擔任址設新竹縣晶禾光電公司董事長,鍾其龍前於103年1月22日至103年5月28日間,曾以個人名義陸續貸給晶禾5千零1萬元,為使該債權得用以抵繳晶禾增資發行新股股款,先於103年6月3日在晶禾召開董事會,決議「晶禾擬發行新股500萬1千股,發行新股保留10%由員工承購,其餘由原股東按原持有股份認股」,經記載於董事會議事錄,且未曾向員工或股東表示有發行新股;並保留10%給員工承購等情事。

鍾其龍竟於103年6月30日晶禾公司董事會議事錄上登載稱:「承103年6月3日發行新股案,因股東及員工皆無意增資,也無特定人金援,經債權人同意與支持後,本公司發行新股5千零1萬元由債權抵繳股款‧‧‧」等不實內容,基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犯意,於103年7月11日委由不知情會計師持該不實董事會議事錄,檢附在晶禾變更登記申請書後,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辦理股本變更登記,使承辦人員經書面形式上審查後,亦據以照准,且將該不實會議紀錄內容編列為登記卷,而於103年7月14日准予變更登記,足以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申請資料書面審核、公司資料管理、登記之正確性。

全案經股東向新竹地檢署告發,鍾其龍於偵訊中供稱:會計師提議用債權轉增資,103年6月3日董事會實際上是要用他個人對公司的債權去發行新股,所以才會有這個會議,會議紀錄所載保留10%由員工承購,其餘由原股東按原持有股份認股公司討論且通過,但實際上沒有執行,因為不想再增加股東負擔,103年6月30日的董事會會議紀錄之所以會與實際內容不符,是因為簡單化,一開始就沒有打算要辦理增資。

然而股東證人指控,鍾其龍在董事會做成增資決議,股東會卻說沒有增資決議,103年6月29日前也沒有通知任何股東。最後檢方依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起訴鍾其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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