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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語日報董座提告 4董事:「常務」可6次不開會

103年就任《國語日報》社長的林昭賢,認為依照報社內部章程「董事兩次未到(指開會)視同辭職」,因而認定董事曾永義等4人符合情況;但被告董事駁:具「常務」可6次不出席。(圖取自國語日報官網)

103年就任《國語日報》社長的林昭賢,認為依照報社內部章程「董事兩次未到(指開會)視同辭職」,因而認定董事曾永義等4人符合情況;但被告董事駁:具「常務」可6次不出席。(圖取自國語日報官網)

2017/07/06 17:31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103年就任《國語日報》社長的林昭賢,認為依照報社內部章程「董事兩次未到(指開會)視同辭職」,因而認定董事曾永義等4人符合情況;但卻於3月間投票將他自董事長職務拉下,因而向台北地院就曾等4人提起「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之訴。全案今天下午開庭,告訴人律師仍堅持被告不具董事資格,被告律師則說,被告均是「常務」董事,依規定須6次不出席才會被取消資格。法官最後諭知全案下月17日再開。

法官庭初先是要求提告的國語日報律師,須在庭後確認林昭賢是否為公司法律代理人,並於時間內具狀陳報,隨後給予雙方陳述時間。

原告律師李柏毅認定指出,依照公司章程規定,被告董事曾永毅、陳清溪、吳敏而、吳慶堂等4人,已連續2次未出席會議,當然被認定不具董事資格,自然沒有繼續出席會議的可能。

但被告律師林明俊表示,雖章程規定董事2次不出席就喪失資格,但被告均是「常務」董事職務,依照規定加上「常務」兩字後,須6次以上不出席才會辭職;且以曾永義來說,即便有2次連續未出席,但之後也接連出席10次會議,其他3名被告同樣在缺席2次後也連續出席,因而要求駁回原告之訴。

法官當庭未表意見,僅於庭末再次提醒原告律師陳報林是否為公司法律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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