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飯店員工女兒自殺成凶宅 老闆沒監督義務改判免賠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某家大飯店向張姓女屋主承租房子當高階員工宿舍,不料,莊姓夫妻的女兒卻因罹患憂鬱症而跳樓身亡,房子變成凶宅,房屋價值大減,張女向莊姓夫妻與大飯店索賠,台中地院一審判決莊姓夫妻與大飯店應賠償353萬餘元,大飯店上訴,台中高分院二審卻認為,這家大飯店在法律上沒有監督莊女的義務,實際上也無法監督,據此改判大飯店不用賠償。
判決書指出,台中一家大飯店在2014年3月,向張姓女子租房子,給高階員工當宿舍,不料,同年8月,入住的莊姓夫妻之女,因憂鬱症而跳樓身亡,屋主張女遂以房子成為凶宅,導致市價從1280萬餘元減至920萬元,損失約360萬元,向莊姓夫妻與大飯店索賠上述損失。
台中地院一審時,這家大飯店指稱,莊女死亡地點不是在房屋內,質疑房屋變成凶宅之說,房屋也不因輕生而「毀損、滅失」,不需負賠償責任,莊姓夫妻則說,女兒輕生時是22歲的成年人,父母並無監督權,也不需負賠償之責。
台中地院一審認為,凶宅不是法律名詞,依內政部見解,在房屋內有求死行為而致死,就屬於凶宅,會影響交易價格,張女可向莊姓夫妻索賠,並請求承租房子的大飯店負起賠償責任,鑑定顯示房子價格損失353萬餘元,據此判決莊姓夫妻在繼承女兒財產的範圍內,應連帶賠償353萬元,或由大飯店賠償353萬元。
莊姓夫妻放棄上訴而判決確定,大飯店則提起上訴,台中高分院有不同見解,二審法官認為,大飯店不是莊女的監護人,在法律上沒有監督莊女的義務,事實上也不可能去監督莊女,據此撤銷原判決,改判大飯店不用賠償,可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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