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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世榮、洪崇晏自訴警妨害自由、傷害 高院判無罪

政大地政學系教授徐世榮。(資料照,記者廖振輝攝)

政大地政學系教授徐世榮。(資料照,記者廖振輝攝)

2017/07/25 11:15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政大教授徐世榮、前台大學生(現為世新大學研究所)洪崇晏控告前國安局局長蔡得勝、大同分局偵查隊隊賴俊堯、前重慶北路派出所所長歐陽俊強制、傷害等罪,士林地院判三人無罪,高等法院認為調查未完備,發回士院更審,士院仍判無罪。洪等人針對歐陽俊、賴俊堯兩人提起上訴,不包括蔡得勝,高等法院今仍判無罪,妨害自由部份仍可上訴。

高院判決指出,賴俊堯、徐世榮指控賴俊堯、歐陽俊等人傷害、私行拘禁等罪,但都沒有證據證明兩人犯罪;警察維護總統安全,是基於國安考量,且依任務編組來看,被告兩人並不在事發現場,無證據有指揮涉妨害自由行為。

自訴人徐、洪在2013年7月23日總統馬英九前往衛生福利部舉行揭牌儀式時在現場抗議,高喊「今天拆大埔、明天拆政府」,遭警方依妨害公務逮補,洪還因此跌倒撞傷頭部,當場血流如注,2人因而控告妨害自由、傷害,士院判蔡等三人無罪。全案上訴高院番理後,撤銷發回士院更審,仍判蔡等三人無罪。

徐、洪不服判決,上訴高等法院,洪指出,提訴訟是要讓警察明白訴訟不該濫用,「我的後腦勺著地,是警察外力推撞」,雖然不是被告席上賴俊堯、歐陽俊兩人所為,也沒錄到是誰下的手,兩人是警官,應負相對責任。

徐世榮律師翁國彥表示,刑法185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必須達到壅塞道路,而當時現場有欄杆,根本無法「致生危險」,警察濫權逮捕,檢察官也不起訴,警方不能以法律見解差異就抓人、認定違法。

前台大學生(現為世新大學研究所)洪崇晏。(資料照,記者張文川攝)

前台大學生(現為世新大學研究所)洪崇晏。(資料照,記者張文川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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