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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府科長涉性騷擾女同事 二審逆轉判有罪

新北市政府一名張姓科長搭電梯時,涉嫌性騷擾女同事。圖為事發電梯。(資料照,本報記者攝)

新北市政府一名張姓科長搭電梯時,涉嫌性騷擾女同事。圖為事發電梯。(資料照,本報記者攝)

2017/08/14 20:19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去年5月,新北市政府一名張姓科長搭電梯時,涉嫌性騷擾一名20多歲的女同事。該名科長表示,因為當時電梯很擠,所以不經意碰到被害人。地院一審判決無罪,經檢方上訴後,高院依據在場的一名副局長證實當時電梯內只有3個人,並不壅擠,認定科長性騷擾成立,改判拘役20日,可易科罰金2萬元。

根據《蘋果》報導,被害人還原事發經過時表示,當時自己跟在副局長身後出電梯時,突然感到自己臀部被摸了兩下,回頭一看電梯裡只剩下科長。被害人感到噁心,決定提告。勞工局調查後認定成立性騷擾,記科長兩次申誡並調離主管職務。開庭後,科長稱當時電梯內擁擠,自己是無意碰到女同事。一審法官認為,科長雖然有碰觸到被害人身體,但時間非常短暫,且沒有任何互動,雖然被害人感到不舒服,但難以認定科長有調戲或性暗示的意圖,認定情節與性騷擾要件不符,判該科長無罪。

在檢方上訴高等法院後,高院傳副局長出庭作證,副局長表示,當時電梯裡只有3個人。科長翻供改口表示,是為了答謝被害人平日的幫助,所以友善的推請被害人出電梯。

在高院勘驗監視器畫面後,發現當時電梯內並不擁擠,與科長所言不符,判定科長並無做此動作的必要,且被害人也感到驚嚇與噁心,認定科長的行為已構成性騷擾,改判拘役20日,可易科罰金2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高院推翻一審判決,改判該名科長拘役20日。圖為事發電梯。(資料照,本報記者攝)

高院推翻一審判決,改判該名科長拘役20日。圖為事發電梯。(資料照,本報記者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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