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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鄧文聰未盡「內稽內控」責任害罰 幸福人壽敗訴

鄧文聰被指未盡「內稽內控」之責,使幸福人壽遭金管裁罰180萬元,遭求償同樣金額;台北地院審立後認定該筆裁罰與鄧無關,判決駁回,可上訴。(資料照)

鄧文聰被指未盡「內稽內控」之責,使幸福人壽遭金管裁罰180萬元,遭求償同樣金額;台北地院審立後認定該筆裁罰與鄧無關,判決駁回,可上訴。(資料照)

2017/08/17 11:19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幸福人壽指控前董事長鄧文聰未盡「內稽內控」之責,使公司遭金管會裁罰180萬元,事後向其連帶求償負擔該筆金額;但鄧辯稱金管會裁罰主要對象為稽核人員、法務及業務部門,與自身無關,請求駁回告訴。台北地院認為,幸福遭裁罰與鄧文聰沒關係,判原告敗訴,全案仍可上訴。

告訴指出,鄧文聰自97年起身為幸福人壽董事長,依照公司章程規定及業務分層負責表,自應綜合管理公司內一切事務、建置內稽內控制度的責任,防杜相關缺失或違法事件發生;豈知鄧未做,害得幸福人壽共被金管會以裁處書方式裁罰180萬元,鄧遭認定有使「原告業務執行不違反法令的職責」卻未達成,因而要求連帶承擔責任。不過鄧否認責任在他,請求法官駁回。

法官審酌,幸福人壽未舉證金管會裁處書所載違規事實與鄧有關,因而判被告不須賠償;同案被告前幸福人壽副總經理郭明枝也被依同一理由判決免賠。

回顧鄧文聰被控涉幸福人壽掏空案,刑事方面,一審認定他確有所犯,依違反保險法背信罪、洗錢罪,判鄧文聰28年,併科罰金9億元;全案上訴高院後,鄧仍持續喊冤、堅稱未涉案,並請求法官給予交保機會,方能在獄外收集對自己有利證據進行答辯,但未獲交保發。

全案上月再度開庭,鄧則打溫情牌求交保,他說,被羈押至今,父親斷腿、母親有肺癌,盼能交保;但仍被押回看守所繼續羈押。該案定於下週五(25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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